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港**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28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通过信息研判,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程某某准备从云南省腾冲市乘飞机返回成都,遂在成都市双流机场布控,伺机抓捕。当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得知上述消息后,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向程某某通风报信,已通过机场安检的程某某遂放弃乘机、逃离机场并躲藏起来。公安机关抓捕行动失败。
后公安机关在侦查“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发现龚某某的犯罪行为,于2020年6月30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程某某系犯罪的人,仍然为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龚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雷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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