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某”,女,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址为上思县**镇**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上思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上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其于2020年4月18日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越南籍妇女“阿丽”(在逃、姓名、住址不详)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于贩卖。同年4月21日22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用微信语音联系被告人黎某某意欲购买一份毒品,并微信支付黎某某200元人民币。黎某某收到200元人民币后便用微信回复黄某某,称其将以发微信图片的形式告知黄某某放置毒品的位置。后黎某某将一粒里层用粉红色塑料薄膜包装外层用白色餐巾纸包装的毒品放在上思县思阳镇**商城步行街*****角落处,并拍照后用微信发给黄某某,让黄某某自行前往提取毒品。随后黎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依法搜查,公安民警在上述*****角落处、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内分别查获一粒和九粒可疑毒品,经称重,查获的十粒可疑毒品净重2.05克。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可疑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日军
检察官助理:林思屹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及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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