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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润乐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黄润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之三,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18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润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润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润乐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软件,冒用具有大量好友、“粉丝”的“红姨”网络账号,发布信息谎称自己运营“线上网络赌博平台”,利用好友、“粉丝”对“红姨”的信任,以高额投资收益、投资返现、赠送手机等利诱被害人,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6日至28日间,黄润乐使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孙某某13344元;

2、2019年9月24日至28日间,黄润乐使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甲12730元;

3、2019年9月24日至26日间,黄润乐使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乙52600元;

4、2019年9月24日至26日间,黄润乐使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某48200元;

5、2019年9月27日,黄润乐使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杜某某5万元;

6、2019年9月27日至28日,黄润乐使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吴某某39776元;

7、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黄润乐使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俞某某23400元;

8、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黄润乐使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某24235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润乐在本市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事实。黄润乐通过家属退出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杜某某、吴某某、俞某某、朱某某的陈述笔录,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等,证明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经过。

2、证人许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交易明细,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告人黄润乐实施网络诈骗。

3、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前科、退赃情况。

4、被告人黄润乐的供述,其对诈骗事实予以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润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润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48.2万余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润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润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黄润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黄润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璐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润乐现在暂住地候审,手机号码1870173****。

2、侦查卷宗四册。

3、《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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