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黄某戊”,绰号“某某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蒋某某存在借贷纠纷。2017年9月7日,因蒋某某未按时还款,谭某某与罗某某(已判决)签署委托协议书,委托罗某某向蒋某某追讨人民币660万元。此后,罗某某多次通过发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蒋某某偿还人民币4200万元。为达成目的,罗某某纠集或指使谢文(已判决)纠集庞某某、黄某己、李鑫(已判决)等数十人通过有组织的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蒋某某,形成了以罗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受谢文纠集,积极参与该恶势力团伙实施寻衅滋事的事实具体如下:
2017年12月4日,谢文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由以追债为名在南宁市青某某仙葫大道江山麓府小区售楼部门口市政道路聚众造势。
2018年1月16日、1月17日,谢文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等数十人到南宁市青某某仙葫大道江山麓府小区售楼部聚众打横幅,反复多次在市政道路聚众造势扰乱社会秩序,后被民警驱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执法记录仪截图、等书证;2.证人某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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