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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镇**街道**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10时许,在北京**区**路地铁站附近将被害人毕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所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31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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