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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兰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兰溪市**住。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窜至兰溪市**街道**小区传达室内,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快递一只(内含二手连衣裙二件),被害人何某某的快递一只(内含小童T恤二件、男童西装套装一套、精品棉袜一双)、被害人刘某甲的快递三只(内含耐克球衣一件,“百乐PILOT”橡皮ER-F6一块、果汁笔套盒一个等文具用品),经价格认定,以上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311.81元。

     2、2019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兰溪市**街道**小区传达室内,盗走被害人毛某某的快递一只(内含花肌粹化妆品花颜悦色礼盒一盒)、被害人刘某乙的快递一只(长款连衣裙二件)、被害人邵某某的快递一只(内含面膜一盒),经价格认定,以上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549.9元。

     3、2019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窜至兰溪市**街道**小区传达室内,盗走被害人童某某的快递一只(内含红酒杯套装一套)、董某某的快递一只(内含马海毛针织开衫一件),经价格认定,以上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385元。

    4、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兰溪市**街道**村物业管理处,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的快递一只(内含男士羊毛衫一件),后快递员裘某某向买家王某甲进行赔付。经价格认定,该物品价格达人民币308元。

5、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兰溪市**街道**村物业管理处,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的快递一只(内含女士运动鞋一双),经价格认定,该物品价格达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归还被害人廖某某、刘某甲、毛某某、刘某乙、童某某、董某某的快递。被告人黄某某已经取得裘某某、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被盗快递放置情况照片、快递单号照片、淘宝订单截图照片、谅解书、公告、永康看守所不予/暂不收押通知书、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刘某乙、廖某某、刘某甲、童某某、董某某、何某某、邵某某、唐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碟三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小燕

2020年6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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