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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08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 1983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 2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灌云县**镇**街印某某经营的欧彭牌三轮车店,趁印某某不备将印某某放在店内西南角床上包内的5345元现金盗走。
2、2020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灌云县**镇张某某家电动车店,趁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放在自家里屋床上的一黑色手提包里的37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印某某、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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