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原系阳新县**部**,出生地阳新县**镇,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阳新县**镇**村委在时任党支部**的被告人黄某甲安排下,采取制作虚假资料、虚列开支的方式,以申报“**村发展种植250亩树莓基地”项目和“**村发展水果(梨树和枇杷树)基地”项目为由,分别从县扶贫办套取项目扶贫资金33万元、12万元。项目扶贫资金拨付下来后,黄某甲组织村委干部商量决定:1、树莓基地项目33万扶贫资金,其中4.7万元用于偿还村委之前修村公路所负债务,2万余元用于村委日常开支;2、水果基地项目12万元扶贫资金,其中9.35万元作为村委帐外收入用于村委日常开支和偿还之前债务。**村委根据上述会议安排,实际挪用专项扶贫资金约18万元。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县纪委调取的关于黄某甲涉嫌犯罪问题的相关材料和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邹某甲、某某某、邹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挪用用于扶贫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检察官助理:周智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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