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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二环路由**农庄方向往高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杏坛二环路路段时,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车辆受损及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3.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楼**村**栋**单元,联系电话18377****4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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