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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潜山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H6****号小型面包车,从潜山市梅城镇和谐山庄小区返回蓝鼎中央城小区,在经过皖潜大道与二乔路交叉口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交警拦停检查,民警现场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后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潜山市立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5月2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提取血样照片、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汉杰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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