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萧县圣泉乡英朗服饰门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孟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孟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发生后,由黄某某电话报案至萧县公安局。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萧县公安局出具的(萧)公(司)鉴(死因)字[2020]06号鉴定意见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司龙鑫[2019]痕鉴字第1328号鉴定意见书。
4.萧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风雷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冠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徐州铜山区**街道**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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