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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韦某某等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女,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7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邵武市**乡**村**坊**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同年11月15日间,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经策划后在福建省福清市、福州市仓山区等地通过“一人摆摊,其它人冒充抢购的顾客”分工配合的方式,虚构、夸大地参的功效,诱骗被害人以每斤人民币600元的高价购买被告人黄某某低价买进的地参。其间,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诈骗人民币69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在福清市宏路市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00元。

2.同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公园对面一市场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000元。

3.同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糖厂口附近路段骗取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1300元。时为诱骗林某甲多购买地参,冒充顾客抢购地参的被告人刘某某还借款人民币1100元给林某甲,后再跟随林某甲回家讨回该人民币1100元。

4.后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转移至福清市官塘乾市场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200元。

5.随后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又转移至福清市后埔街19-1号门口路段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100元。

6.同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又到福清市宏路市场骗取一老年男子人民币120元。时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上述行踪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后经李某某讨要,被告人黄某某一伙才向李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00元。

7.后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转移至福清市水南附近市场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300元。

随后,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转移至福清市玉屏街道渔市街佳源超市门口欲再行诈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被告人黄某某正摆摊售卖的地参被一并查获。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已向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林某甲、赵某某、吴某某、林某乙退出全部赃款。以上被害人均谅解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地参、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微信收款记录、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赵某某、林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692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4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515937****;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5017****;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6505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邵武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351509****。

2.卷宗3册共计2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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