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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5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山市恭荣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小榄镇新永中心路7号。2018年9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4月29 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麦某某未经“pigeon”商标所有权人贝某某株式会社授权,擅自接受他人委托,在其经营的中某某恭荣印刷有限公司为他人非法生产了印制有“pigeon”注册商标标识的贝某某婴儿护臀膏包装盒40200个。同年9月6日,被告人麦某某在小榄镇恭荣印刷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印制有“pigeon”贝某某婴儿护臀膏的包装盒28200个及印版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伟

2019年 7月4 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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