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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诈骗案)_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4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5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鲁某某谎称有房屋要出售,骗取房屋中介人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创业园向被告人鲁某某转账被害人乔某某支付的购房款定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鲁某某将购房款定金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婧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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