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3********,汉族,中专文化,住黄山市屯溪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9时许,王某壬(被告人丈夫)与本村村民王某癸因茶叶地纠纷在王某壬住宅院子外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互殴,王某壬用拳头殴打王某癸的头部,并用脚踢王某癸的腿部,王某癸用脚踢王某壬的腿部。后被告人魏某某上去与王某癸互相拉扯对方头发,双方在互殴过程中,王某癸和魏某某一起摔倒在地,魏某某压在王某癸身上,倒地过程中魏某某手肘撑在王某癸胸部,后魏某某膝盖跪在王某癸的上半身,造成王某癸右侧四、五、六肋骨骨折。
2019年4月3日,经祁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癸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癸医疗等费用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收条、随案移送清单、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癸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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