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魏啟银,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5********,汉族,初中,无业,贵阳市南明区****栋***楼****酒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住贵阳市南明区****区*栋*单元****。2016年11月15日以非法拘禁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5时30分许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亚太中心音乐盒量贩KTV醉酒打砸包房,KTV工作人员报警后,花果园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谭某某、娄某某、钟某某出警,在KTV处警过程中,魏某某拒不配合并使用暴力攻击警员,后四人配合将魏某某控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值班表、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谭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禹某证言、证人黄某证言、证人陈某证言、证人钟某某证言、证人娄某某证言。
4.被告人辩解:魏某某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对魏某某的辨认、证人陈某对魏某某的辨认、证人黄某对魏某某的辨认、证人禹某对魏某某的辨认、被害人谭某某对魏某某的辨认、证人钟某某对魏某某的辨认、证人娄某某对魏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隽南
2020年5月26日
附:一、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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