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924号
被告人高流水,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流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流水与被害人黄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24日5时许,高流水因与黄某某感情纠纷,黄对高避而不见且拉黑其电话及微信。于是高流水心里感到气愤、绝望,欲捅死黄某某。后高流水携带一把水果刀,驾驶车到达东莞市**镇/***公司(下简称“**公司”)门口路边在车上等待黄某某。7时许,高流水见黄某某走到**公司大门附近路边时,高叫黄,黄不应,高遂驾车向黄撞过去,因黄躲避及时,高的车头侧面碰到黄,后冲上绿化带撞停在路边绿化带一树干上,而黄被弹入路边绿化带内倒地。后高流水又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持刀捅伤黄的后颈部、背部、右前臂、右腰腹部等部位。见黄受伤流血后,高流水心生怜悯,放弃了用刀捅死黄的念头,并在现场等待。后**公司保安发现状况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及叫救护车。接报警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高流水抓获归案。后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流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流水无视国法,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8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高流水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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