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5********,彝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家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同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到镇康县**镇**路“**”五金店前,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悬挂缅籍号牌(**)的红色建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600元。次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镇**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提取、扣押、辩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玲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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