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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4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B7****/冀B****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唐山市二环路丰某某车轴山道口东侧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白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及其驾驶人白某某撞在田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处于停止状态的冀B3****/冀B****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上;后冀B7****/冀B****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又与中央隔离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受损,白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使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院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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