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孝昌县**内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9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孝感市沦河大道行驶至107国道交叉口处时,与在此等红灯的鄂A****5号(车主卢某某)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湖北航天医院抽血取样。2020年9月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骆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0.87mg/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骆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的全部损失并达成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骆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处经过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4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损失并达成一致,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号,联系电话1322714****;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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