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梦华,曾用名马二孩、马小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组(租住在**大道**城**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案,经东海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戚文学,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梦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梦华于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间,和孙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李亚辉(已判决,下同)等人为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求信息,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通过许小友等人(均已判决,下同)先后利用东海县某甲花生购销有限公等12家企业向北京**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27份、税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92.1747万元,其中抵扣税额1149.942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马梦华于2015年6月份,通过许小友利用东海县某甲花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昌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额59.4824万元;利用东海县**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向北京**创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30.8797万元,其中抵扣税额28.3064万元。
2、被告人马梦华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通过许小友、苗某某利用东海县某乙花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兴商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份、税额232.2734万元,其中抵扣税额153.1615万元。
3、被告人马梦华于2015年6月,通过许小友、李某甲利用东海县某甲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齐全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励合商贸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税额78.2586万元,全部抵扣。
4、被告人马梦华于2015年6月,通过许小友、杨某某利用东海县**贸易有限公司向北京**创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12.7561万元。
5、被告人马梦华于2014年12月,通过许小友、马某某利用东海县某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利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额27.2516万元,全部抵扣。
6、被告人马梦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通过苗某某利用东海县某丙花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聚欣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税额211.5027万元,其中抵扣税额210.205万元。
7、被告人马梦华于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通过苗某某、张某某利用东海县某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林美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税额59.0745万元,全部抵扣。
8、被告人马梦华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和李亚辉通过许小友、苗某某利用东海县某丁花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玉莲商贸有限公司等5 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税额216.1042万元,其中抵扣税额130.7131万元。
9、被告人马梦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通过许小友、武某某利用东海县某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汇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4份、税额193.302万元,全部抵扣。
10、被告人马梦华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通过许小友、李某乙利用东海县某戊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税额120.3036万元,其中抵扣税额93.8439万元。
11、被告人马梦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和孙某某等人通过许小友等人利用东海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顺发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税额250.9858万元,其中抵扣税额175.8261万元。
被告人马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东海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暂扣款收据、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住宿及航班记录、抵扣认证明细、刑事判决书、随案移送清单等相关书证;
2. 证人霍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马梦华及其同案人许小友、苗某某、李亚辉、马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张某某、武某某、李某乙、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梦华为谋取开票费用和他人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中平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梦华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