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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叶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评论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物业工作人员,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家园**幢**室。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9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1月19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湾**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新村**栋**室)。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1年5月被行政拘留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封志宏,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花城**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镇**组**号)。被告人封志宏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封志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新区**湾**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村**组)。被告人杨某乙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 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释放后转取保候审, 2015年2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巷**号**室)。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29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释放后转取保候审, 2015年2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镇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机,住江苏省镇江新区**湾**号**幢**室。被告人郭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映象**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封志宏、杨某乙、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方某某、熊某某、刘某甲等人驾车将被害人刘某丙从镇江市润州区和平路带至润州山路**湾**号被告人马某某住处,商谈债务偿还事宜。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丙采取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用冷水冲淋等手段,后被告人马某某为讨要债务安排被告人封志宏、杨某乙、杨某甲、叶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等人轮流看押被害人刘某丙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7日下午被害人刘某丙被公安机关解救。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封志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丁、刘某戊、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封志宏、杨某乙、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刘某丙对各被告人的辨认,各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被告人方某某、熊某某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等辨认笔录及照片;6.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封志宏、杨某乙、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封志宏、杨某乙、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刘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封志宏、杨某乙、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为索要债务纠约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叶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封志宏、 杨某乙、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在被告人马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封志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志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上述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建民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封志宏、杨某乙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被告人方某某、熊某某、郭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方某某1515290****;熊某某1865282****;郭某某1505291****;刘某甲1800529****);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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