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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谢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0********,仡佬族,初中文化,道真县**建材经营部、道真县**供应废旧金属加工厂、道真县***农家乐店负责人,道真县仡乡**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店)、道真县**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道真县**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道真**医院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区**路**栋**单元**,现住遵义市**区**路**栋**。因殴打他人,于1996年5月30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日;因嫖娼,于1998年8月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叁仟元并警告;因殴打他人,于1998年9月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罚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1998年9月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十五日拘留;因寻衅滋事,于1999年10月19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贰佰元;因嫖娼,于2012年5月8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莽某某、谢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原道真县**娱乐有限公司**,道真县**歌舞厅负责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道真县**镇**路加油站旁。因犯赌博罪,于1996年6月4日被遵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另六个月; 因殴打他人,于1998年9月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罚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1998年9月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5********,仡佬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社区**组**号**号,现住道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02年9月2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贰佰元;因嫖娼,于2012年5月8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10月25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嫖娼,于2019年7月31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道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道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11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8年7月28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6********,苗族,大学文化,原道真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道真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街**组,现住道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5年6月29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7********,汉族,大学文化,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道真县**农家乐店、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区**路**期**栋**号,现住**区**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03年9月28日被道真县公安局玉溪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1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玉溪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道真县**百货经营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社区**组**号附**号,现住道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6月29日被道真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于2020年3月5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8********,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社区**组**号附**号,现住道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1996年5月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因赌博,于2012年7月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0月25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道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6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于2020年1月17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4********,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号,现住道真县**镇**组**路**栋**室。因流氓行为,于1994年1月21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00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代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0********,仡佬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道真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敲诈勒索,于2005年6月2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3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10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6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于2020年1月17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

被告人冉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社区**组,现住道真县**镇**组**栋**楼。因赌博,于2013年10月25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9********,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道真县**镇**村**组。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道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4日经道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5日被道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8********,仡佬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道真县**镇**组**号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8月28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9月16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六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0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30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韩某甲、谢某甲、代某甲、罗某甲、袁某某、胡某甲、张某乙、冉某甲、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故意伤害罪一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和同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一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局于2020年6月10日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6月29日退回绥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代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以被告人代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0日以被告人代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6月29日退回绥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至2020年5月15日、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5日移送道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道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4日退回道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绥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韩某甲与张某甲从小一起长大。1997年左右,韩某甲结识谢某甲。之后,被告人韩某甲、谢某甲、张某甲等人在道真县混迹社会。1998年至2006年,韩某甲、谢某甲、张某甲通过在道真县多次实施殴打他人、高利放贷、经营中巴车客运等行为,关系不断紧密、非法影响力不断提升。

2007年1月5日晚,韩某甲、谢某甲、张某甲在道真县城尹珍大道与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斗殴,同时韩某甲毅等人殴打顾某某,引发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受阻,后经道真县公安局出动多名警力现场处置,围观人员才散去。经过该次斗殴,韩某甲、谢某甲、张某甲在道真县确立了威名,逐渐形成了以韩某甲为首,谢某甲、张某甲为成员的犯罪组织。此后十余年间,被告人张某乙、冉某甲、代某甲、胡某甲、袁某某、朱某甲、周某甲、代某乙、罗某甲和李某甲(另案处理)相继加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韩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谢某甲、代某甲、罗某甲、袁某某为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胡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为积极参加者,代某乙、冉某甲、朱某甲、周某甲和李某甲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

为了增强组织稳定性、隐蔽性,该组织形成了组织成员内心认同、共同遵守的活动规约:1.所有成员要服从韩某甲安排,办事不力者会受到韩某甲的吼骂;2.催收高利贷款尽量使用电话滋扰、上门催收、辱骂等手段持续不断向借款人施压;3.韩某甲的部分高利放贷以其他组织成员名义借出(被告人自称为“背名”),并由“背名”成员负责催收;4.奉行“平时勤烧香,临时好拜佛”理念,拉拢、腐蚀相关单位国家工作人员。

韩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十余年期间,通过高利放贷、开设赌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照顾和支持下经营**大酒店、**道真分公司、**公司、**建材公司、**混凝土公司、KTV、承揽工程等大肆敛财,将部分所得资金用于替成员偿还赌债、资助被羁押的成员、关照服刑成员亲属、吃喝玩乐、外出游玩、购置豪车房产等维持组织稳定和维系组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关系。

在韩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追讨高利贷款,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损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利用影响力插手民间纠纷,形成重大影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帮助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在建筑工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行业形成重要影响;多次实施高利放贷、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高利转贷、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道真县内造成严重影响;大肆开设赌场、赌博,对道真县社会治安形成重大影响。

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07年1月5日晚,被告人韩某甲等人在道真县“嘉年华”歌舞厅消遣,顾某某在歌舞厅闹事被韩某甲喊出,后该歌舞厅负责人韩某乙等人殴打顾某某,同在歌舞厅的周某乙等人认为韩某甲在殴打顾某某,与其发生口角并互殴,韩某甲随即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周某乙的兄弟周某丙、周某丁亦闻讯赶到现场,随后双方在道真县城尹珍大道路段发生斗殴,被赶到的民警驱散。

(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08年4月,被告人谢某甲与重庆联运车队业主因客车运营问题发生纠纷,遂邀约被告人韩某甲共谋堵截重庆联运车队的车辆,韩某甲提出邀约冉某乙假扮乘客在联运车队的客车上起哄闹事。同年4月19日8时20分许,谢某甲安排朱某乙(已故)开大货车停在道真县玉溪镇巴渔村街上阻断客运车通行,并邀约韩某甲、张某甲、冉某甲及谢某甲在巴渔村的亲戚到场拦截重庆联运车队车辆,导致207省道巴渔村路段被阻断,冉某乙受韩某甲邀约在重庆联运车队客车上起哄闹事并打了该客车驾驶员伍某某一耳光。至当日10时许交通民警到场疏通半幅道路,10时20分重庆联运车队的另一客车再次被谢某甲等人堵住引发道路受阻,直至当日12时30分许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到场处置后,谢某甲等人停止堵塞道路。

(三)强迫交易罪

1.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张某乙向被害人董某某高利放贷,其中韩某甲的部分贷款由张某乙、袁某某“背名”,同期被告人谢某甲向张某丙高利放贷,由董某某使用并支付本息。

2012年底,道真县**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开发该乡农贸市场商住项目,韩某甲等人经考察觉得该项目销售前景不好而放弃,后董某某挂靠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垫资开发该项目。2013年韩某甲了解到**乡人民政府决定将农贸市场项目申报为生态移民安置项目,群众购房可以享受政策补助、房屋销售前景变好,且董某某无力偿还韩某甲等人的高利贷款,遂产生了让董某某将**乡生态移民安置工程抵偿高利贷款的想法。

2014年期间,为迫使董某某用**乡生态移民安置工程抵偿高利贷款,韩某甲频繁电话对其滋扰、辱骂,并于8月11日带领袁某某一起到董某某在山东的工地项目部当众对其辱骂,同期谢某甲等人多次向其催收高利贷款。后韩某甲告知谢某甲想用董某某在**乡的工程抵偿二人高利贷款的想法,并安排谢某甲调取了该工程相关资料。2014年底,韩某甲亲自或指使袁某某、张某乙、朱某甲多次到董某某家中催收。2015年1月,董某某迫于韩某甲等人长期电话滋扰、辱骂、上门催收等行为及组织威势,被迫同意与韩某甲等人在道真县嘉联酒店“协商”“谈判”。被告人韩某甲、谢某甲、张某乙在未取得**乡生态移民安置工程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800余万元的价格强行将该工程折抵董某某所借的高利贷款。韩某甲接手该工程后,与胡某甲共同出资,挂靠**公司续建,安排谢某甲负责现场管理。后韩某甲等人获得道真县人民政府拨付的相关政策补助款共计1312.965万元,韩某甲、胡某甲、谢某甲将该项目售房款中的500余万元进行分配。

经评估,上述工程案发时价值1450.58万元。

2.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多次向被害人文某甲(又名文某乙)高利放贷,其中部分贷款由被告人张某乙、袁某某“背名”。2016年12月29日,韩某甲带领袁某某、张某乙、代某乙、罗某甲到贵阳市,并打电话叫文某甲到贵阳市。次日19时许,韩某甲、袁某某、张某乙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国际生态会议中心“甲秀楼”包房内向文某甲催收高利贷款,因文某甲无力还款,韩某甲当众对其进行辱骂、推搡并打了他一耳光,同时通过斥责袁某某向文某甲施压,文某甲承诺2017年春节前偿还利息。

2017年春节前文某甲未能按承诺还利息,韩某甲电话要求其到**大酒店,并安排袁某某、张某乙到**大酒店一起催收,安排代某甲“背名”再借款给文某甲。文某甲到后,被告人韩某甲、张某乙、袁某某、代某甲、代某乙在**大酒店六楼办公室向文某甲催收高利贷款,文某甲无力还款,韩某甲提出让代某甲借42万元给文某甲用于归还张某乙、袁某某“背名”的高利贷款利息,文某甲害怕再次被辱骂、殴打,且迫于韩某甲等人的威慑,被迫答应从代某甲处借款42万元,并立即将该款付给张某乙、袁某某,文某甲离开后二人随即将42万元归还给韩某甲。

3.2016年11月,道真县城“篁竹郡”项目承建人陆某某因欠贵州**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款被迫停工,李某甲得知此情况后,产生了向陆某某高利放贷获利的想法。为迫使陆某某只能向其借款,李某甲与该项目开发方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总经理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高某某用“篁竹郡”项目房产抵偿陆某某的工程款,陆某某再将该房产用来抵押李某甲的借款,李某甲承诺给予高某某好处。高某某介绍陆某某向李某甲借款后,李某甲要求其至少借款500万元、月利率5%、借期半年以上、以房产作抵押,并以“**混凝土款的问题在道真只有我能解决”进行威胁。

李某甲为利用被告人韩某甲的资金和影响力,与韩某甲商议各出一半资金向陆某某借款,韩某甲要求用于抵押的房产要低于市场价格并办理网签。李某甲按照韩某甲授意与陆某某在高某某办公室谈判,并邀约韩某甲出面,因高某某只同意将房产抵押给李某甲的贷款,陆某某无法以该项目房产抵押从其他渠道借款,被迫同意以月利率5%向李某甲借款500万元(其中韩某甲出资250万元),2016年12月30日韩某甲替陆某某向**混凝土支付混凝土款。2017年1月3日陆某某与**房开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陆某某为降低借款金额和利率,拟以该协议明确用来抵顶工程款的房产为抵押,向他人以月利率2.5%借款来替换韩某甲等人的借款。高某某为迫使陆某某向李某甲借款,拒绝为其协调的低利率借款办理抵押网签,声称“房子只能抵押给李某甲”,陆某某被迫于2017年1月17日与李某甲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三方协议书》,将约定利息150万元与本金500万元全部作为借款写入协议,后该借款到期后陆某某无力归还,韩某甲安排罗某甲与李某甲共同将抵押房产低价售出以抵偿上述高利贷款。

(四)寻衅滋事罪

1.2007年至2009年期间,韩某甲、谢某甲、张某甲、冉某甲向道真县城“海天明珠楼”项目开发商唐某某和承建商汪某甲高利放贷,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催收高利贷款过程中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韩某甲多次打电话、当面辱骂被害人唐某某、汪某甲,并以“还不还钱,你就不要再修了,房子等老子来修”等语言威胁唐某某,其中一次在唐某某的租房内强行要求其支付罚款。2007年夏天的一天,韩某甲、张某甲驾车将唐某某带上车进行催收,韩某甲对其辱骂,张某甲打了唐某某一耳光。2008年的一天,张某甲到“海天明珠楼”项目工地将已经砌好的墙砖踢倒。2009年初的一天,韩某甲、张某甲在道真县原高原酒楼包房向汪某甲催收,张某甲打了汪某甲一耳光。

2.2012年至2015年期间,韩某甲组织胡某甲、袁某某及国家工作人员骆某某等人向贵州**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丁高利放贷,其中韩某甲的部分贷款由袁某某、张某乙、冉某甲、周某甲“背名”。被告人韩某甲、冉某甲在向被害人张某丁催收高利贷款过程中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韩某甲多次当面辱骂张某丁,并要求冉某甲等人采取强硬手段催收。冉某甲多次当面或发短信辱骂张某丁,并以“不还钱就去把你大门堵了”等语言进行威胁,还曾将其名下的大众途锐越野车扣留(后归还)。

3.2016年,被告人韩某甲与冉某丙(含冯某甲股份)、冯某乙共同投资承建道真县**中学片区排洪工程建设项目,至当年10月21日三方按各自入股比例分配了项目利润并签订书面凭据。因冉某丙2017年后承建工程未邀请韩某甲入股,韩某甲对其心怀不满,想找个借口让冉某丙拿钱。2018年7月13日,韩某甲安排被告人代某甲到**公司办公室,核实**中学片区排洪工程投资和分红情况。韩某甲将冉某丙叫到办公室后,以其擅自多出资导致多分利润为由,要求重新测算分红。冉某丙通知冯某甲到达现场后,找出2016年10月21日的分红凭据,称该项目已分红清楚,不同意重新测算。韩某甲仍强行要求重新分红,大声吼骂、推搡冉某丙,声称“不搞清楚就不准走”,安排代某甲堵在办公室门口不让冉某丙离开,冉某丙被迫同意重新测算入股和分红比例。经重新测算,冉某丙需退还韩某甲33万元利润,双方重新签订分红凭据后冉某丙得以离开。2018年8月14日,冉某某分两次向韩某甲转账33万元。

4.2019年1月3日23时许,**混凝土公司员工汪某乙(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向道真县城“滨阳国际”项目供应混凝土,该项目孔桩施工负责人罗某乙以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要求为由不予接收,僵持过程中罗某乙将混凝土运单撕毁引发双方口角,汪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甲和樊某甲(另案处理)到达现场,罗某甲将罗某乙从办公室拉出,樊某甲持木棒与汪某乙、杨某甲、罗某甲等人一起殴打罗某乙,造成罗某乙颅脑损伤、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挫伤等。同年1月21日经玉溪派出所调解,樊某甲在**混凝土公司列支1.5万元赔偿给罗某乙,并用资金请罗某乙等人吃饭。

(五)敲诈勒索罪

2017年下半年冯某甲从田某某承建的道真县“浙商商城”项目中分包到平场工程并进场施工,被告人韩某甲明知田某某无力归还自己的高利贷款,且对冯某甲心怀不满,遂要求田某某立即还款,否则把冯某甲分包的平场工程给韩某甲做。后韩某甲将田某某通知到**公司办公室,田某某喊来冯某甲,韩某甲继续当面逼迫田某某立即还款或把工程给自己,冯某甲称该项目工程量小没利润,韩某甲又提出入股或者分20万元利润,冯某甲为避免田某某被逼债、害怕退出工程遭受损失,被迫答应分10万元利润给韩某甲。后韩某甲安排袁某某从冯某甲交在**公司的工程保证金中扣除10万元转到韩某甲账上。

(六)诈骗罪

2015年6月,被告人韩某甲与冯某甲(另案处理)商定在两江酒店等地“扎金花”赌博过程中作弊,明确赢得的钱和高利放贷获利平分。后冯某甲联系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使用摄像头监控特殊扑克牌的方式在赌博中实施诈骗。被告人罗某甲曾看见用于诈骗的特殊扑克牌、耳机等工具及监控赌博牌面的情形,明知冯某甲在以赌博形式诈骗。

后冯某甲向韩某甲提议更换赌博地点,韩某甲安排换到道真县**镇**路**号**楼**室,并安排罗某甲从袁某某处拿了钥匙。赌博前黄某甲、任某某(另案处理)到该房间安装监控设备,罗某甲开了门,因房间灯具不便安装监控摄像头,罗某甲带黄某甲等人到灯具店购买了灯具进行更换,又安排其在上述房间楼下门面中看监控报牌点。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冯某甲、韩某甲、田某某、冉某乙在该房间进行“扎金花”赌博,罗某甲在现场高利放贷,黄某甲、任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门面中通过视频监控牌面并向冯某甲报告,冯某甲根据黄某甲等人的报告、韩某甲根据冯某甲的暗示,以赌博形式诈骗田某某、冉某乙共计13万元。

(七)开设赌场罪

1.2008年3月,被告人韩某甲、张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共同出资开设赌场,由张某乙负责组织赌博、在赌场高利放贷等,韩某甲参加赌博。同年3月至12月期间,张某乙先后在道真县**道**号、**号**茶楼、**路**号**招待所、**大道**号**食府、**路**栋**室汪某丙家、**社区**栋**楼马某某的门面内,多次组织郑某甲、陈某甲、冯某乙、田某某等10余人,采取“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每场抽头3000元以上,部分用于赌场开房、买烟、饮食等,韩某甲多次参加赌博。在**招待所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抽头、赌博、高利放贷等。韩某甲、张某乙、张某甲通过在上述赌场抽头、高利放贷获利共计40余万元,其中韩某甲、张某乙每人分得20余万元、张某甲分得2.6万元。

2.2011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决定到北京市开设赌场牟利,被告人韩某甲知道后表示支持并承诺出资给张某甲在赌场上高利放贷。同年12月15日,韩某甲安排张某乙向张某甲转账10万元,张某甲取出其中3万元开始在北京市**区**路**公馆开设赌场,至2012年1月初,张某甲等人组织道真籍商人董某某、张某戊、王某甲等10余人,采取“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每场抽头3000元以上,部分用于赌场购买赌具、香烟等。张某甲等人通过在该赌场抽头、高利放贷获利共计10万余元,后张某甲将10万元归还给韩某甲,并为其购买了1万余元的香烟。

3.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代某甲商定开设赌场牟利,被告人韩某甲知道后表示支持并出资10万元让其在赌场高利放贷。当年10月至2014年初,张某甲、代某甲租用道真县**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室,购买了麻将机、餐具等物品,多次组织廖某某、谭某某等30余人采取打麻将、“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根据赌博规则每场抽头200元至3000元不等,部分用于赌场买烟、买菜、给厨师发工资等,韩某甲多次参加赌博,被告人代某乙根据代某甲安排在赌场高利放贷、服务约一个月,获利5000元。张某甲、代某甲通过在该赌场抽头、高利放贷获利18.5万元,后代某甲将10万元归还给韩某甲。

4.2015年下半年,樊某乙(另案处理)在道真县**镇**街**栋**号**商品房内开设赌场,邀约韩某甲参加赌博并在赌场高利放贷,韩某甲同意后两次到该赌场,与田某某、廖某某、李某乙、张某甲等人采取“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出资安排罗某甲在赌场高利放贷,樊某乙每场抽头2000元至3000元不等,期间韩某甲高利放贷获利2万余元,罗某甲分得2000元。

(八)赌博罪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韩某甲提议并邀约曾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在道真县**乡**小区**栋**楼**公司接待包房,采取“扎金花”方式进行赌博,赌资20万元以上。期间韩某甲出资,先后安排被告人代某甲、罗某甲向输钱的参赌人员高利放贷。

(九)高利转贷罪

1.2017年5月11日和2018年4月9日,韩某甲为向刘某甲高利放贷牟利,以支付钢材款、混凝土款为名,制作虚假的贷款资料,向贵州**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原道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贷款400万元和180万元,以月利率4%转贷给刘某甲,获利共计789283.86元。

2.胡某甲为与被告人韩某甲共同高利放贷牟利,以进货为名,制作虚假的贷款资料,向贵州**股份有限公司(原道真县**合作联社)贷款后转贷他人,共计获利1502211.76元,其中:2016年6月27日贷款200万元,将其中144万元以月利率4%转贷给刘某甲,获利136769.01元;2016年7月18日贷款306万元,将其中300万元以月利率4%转贷给付某某,获利318309.99元;2016年9月22日贷款302万元,将其中275万元以月利率4%转贷给刘某乙,获利381436.07元;2016年11月2日贷款340万元,以月利率4%转贷给刘某乙,获利304114.99元;2018年4月18日贷款400万元,以月利率3%转贷给李某丙,获利361581.70元。

(十)骗取贷款罪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甲捏造贷款用途、制作虚假的贷款资料,向贵州**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共计550万元,其中:2016年8月25日骗取贷款100万元,用于韩某甲安排出借给付某某;2018年7月17日骗取贷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2018年8月27日骗取贷款250万元后转给韩某甲。

(十一)违法行为

1.2007年至2018年期间,韩某甲组织胡某甲、袁某某、代某甲、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冉某甲、李某甲等人出资或“背名”,以月利率3%-7%向唐某某、刘某乙、李某丙等数十人及贵州**公司发放贷款。

2.2007年至2019年期间,韩某甲、张某甲等人多次在道真县**大酒店等地参加赌博活动,张某乙、罗某甲等人在部分赌博中高利放贷。

3.2012年11月2日14时许,韩某甲、谢某甲等人在石家庄市火车站附近原新时代大饭店一房间内,要求担保人王某乙督促郑某乙偿还高利贷款,因郑某乙一直未还款,韩某甲不断辱骂王某乙并打了他一耳光,至当日下午郑某乙到场,并与韩某甲等人一起查询银行账户后,郑某乙和王某乙得以离开。

4.2015年底,韩某甲安排周某甲到张某丁的办公室去住着催收高利贷款,一天晚上周某甲到民生燃气张某丁办公室,声称“收不到钱就在住起”,并在张某丁的办公室住到次日凌晨。

5.2018年2月11日,经**建材公司股东李某甲和出资人韩某甲等人决定,李某甲从该公司账上列支30万元,将其中10万元送到**房开公司董事长郭某某家中,以感谢其对**建材公司的帮助。

6.2018年8月的一天,张某乙在道真县委**楼旁向张某己催收高利贷款时,对其进行辱骂并打了他一耳光。

7.2018年10月30日20时许,罗某甲在道真县城篁竹郡小区停车场向周某戊催收高利贷款,以扣留车辆、不准离开相威胁,当场收取1万元利息,至23时许经韩某甲同意后周某戊得以离开。

8.2019年公安机关在对韩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调查期间,韩某甲等人为逃避打击,以降低利息、免除高利贷款、送现金等方式唆使张某丁、刘某乙、汪某甲等人不如实陈述。

二、其他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4月7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车辆搭载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道真县城尹珍大道时被霍某某超车,遂驱车追赶并在道真县人民医院附近拦截霍某某的车辆,朱某甲和白某某下车后对车上的霍某某进行辱骂,白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后霍某某的朋友王某丙、胡某丙到现场劝解,被朱某甲、白某某等人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霍某某、王某丙、胡某丙所受之伤均为轻微伤。同年5月9日经道真县公安局玉溪派出所调解,朱某甲和白某某向霍某某、王某丙、胡某丙赔偿2万元。

2.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代某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2018年1月28日3时许,韩某丙、徐某某等人在道真县城“代二烤鱼”店吃宵夜过程中与邻桌发生纠纷,代某乙应邀到达现场后打了徐某某和韩某丙几耳光,并责令韩某丙跪在地上。后经道真县公安局玉溪派出所调解,代某乙向韩某丙赔偿5000元,当场支付3000元,剩余2000元至今未支付。

2018年2月2日3时许,代某乙在道真县城“水云间”足疗城消费期间,因被害人刘某丙(足疗城服务员)未能为其提供充电器,代某乙在前台找到充电器后,打了刘某丙两耳光。

2018年4月23日0时许,代某乙与刘某丁等人在道真县城“美美地广场”A+酒吧时,因刘某丁搂抱苏某某(双方不认识)引发口角,李某丁上前劝阻被代某乙等人殴打。经鉴定,李某丁所受之伤为轻微伤。同年5月3日,道真县公安局对代某乙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9年8月4日23时许,黎某某与韩某丁在道真县城帝都国际会所门口因口角发生斗殴,代某乙在劝阻过程中殴打黎某某头部。同年9月10日,道真县公安局对代某乙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8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乘车途中,在道真县城河滨路215栋附近发生口角,后袁某某将陈某乙喊下车并踢了其腰部一脚,造成陈某乙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陈某乙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同年5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袁某某向陈某乙赔偿3.36万元。

(三)开设赌场罪

2019年3月28日至4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道真县**镇**栋**单元**室的家中开设赌场,多次邀约邹某某、杨某乙、韩某戊等人采取“三同花”
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每场抽头3000元。张某甲等人通过在赌场抽头及高利放贷,共计获利11.2万余元。

(四)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胡某甲捏造贷款用途、制作虚假的贷款资料,向贵州**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共计680.003万元,其中:2016年3月7日骗取贷款150万元;2017年4月24日骗取贷款150万元,同年6月2日骗取贷款120.003万元。2018年8月10日,胡某甲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道真县支行骗取贷款26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谢某甲、代某甲、罗某甲、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代某乙于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朱某甲于2020年2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3月28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被告人冉某甲于2020年4月6日主动到道真县公安局投案。

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相关涉案财物,并委托审计机构对韩某甲犯罪组织及成员高利转贷、高利放贷、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审计,具体情况如下:查封房产27套(栋)、商业用房55间、车库6个;扣押车辆10辆;扣押现金283836.50元;扣押成品白酒81瓶、红酒19瓶、香烟18条;扣押手机、银行卡、**公司公章、电脑、U盘、账册、文件等物品;冻结个人、银行账户181个,金额共计3793740.12元。经审计,应收债权共计11950.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房产等;2.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3.证人证言:张某庚、谭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董某某、文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韩某甲、谢某甲等12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遵义永立中正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贵州永立中正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报告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韩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多人斗殴;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谢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聚众斗殴;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代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罗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袁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胡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聚众斗殴;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张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代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参与开设赌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冉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朱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肖长激

检 察 官 刘永熙

 检察官助理 雷  宇

 检察官助理 黄  琼

检察官助理 韦双双

  

2020724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代某甲、罗某甲、袁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张某甲、代某乙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在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629****;被告人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1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4册

  3.涉案光盘805张、电子数据移动硬盘1个、U盘2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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