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区**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8、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陶某某被李某某约出,在明知自己没有杨树的情况下,在李某某提供给他的杨树买卖合同上签字,帮助李某某达到诈骗孙某某、宋某某等人买树投资款40万元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杨树买卖合同、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有胡某某、郑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有孙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有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李某某和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帮助他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19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陶佰春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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