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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龙诈骗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陈龙,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0********,汉族,初中肄业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荣昌区**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21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2月14日,被告人陈龙为获得赌资进行赌博,遂产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谎称有口罩可以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及其朋友,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31700元,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朋友邓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6500元。被告人陈龙在收到邓某某的货款后,按照事先的约定退还了1500元介绍费给刘某某。陈龙将上述诈骗的赃款均用于赌博输光。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人陈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陈龙的父亲向亲戚、朋友借钱帮助退赃,现已全部退出赃款,后陈龙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oppoA5手机一部(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3.被害人刘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全部退赔并获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龙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玉彬

                                  检察官助理:李欣燕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龙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荣昌区**家属院**-**,

     联系电话1310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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