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日因诈骗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3日因诈骗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医用口罩等重要医疗防护用品相对紧缺的时期,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其有医用口罩可以出售的虚假信息,使得被害人信以为真。后被告人陈某让被害人微信或者支付宝预付货款,先后骗得余某某人民币1400元、施某某人民币1400元、姚某某人民币3040元、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杨某某人民币45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还主动询问他人是否需要医用口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微信预付货款,先后骗得蔡某某人民币1200元、何某某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先后诈骗7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5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行动轨迹信息单页、核酸检测报告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施某某、姚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守成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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