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2006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余某某(已判)窜至本市青羊区**街**号附**号门口,由陈某望风,余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被害人木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倍特牌电瓶车(价值900元)车锁,将该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并销赃,赃款耗用。同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与余某某在本市金牛区**路**号附**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88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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