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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镇**街**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石头”(身份不明)经预谋后,到福安市**镇**村**号门口前,由被告人陈某和陈某甲负责望风,由“石头”动手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由被害人提供的购车发票、登记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99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30页,检察卷壹册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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