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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601221958********,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新建区职高对面民房,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 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陈某乙(己死亡)向新建区**建材市场开发商要求做土方业务,因该土方业务已外包,无法给陈某乙做,陈某乙便叫人到工地阻工。开发商何某某为了让工地正常施工, 被迫答应给陈某乙30万元摆平此事。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乙(己死亡)的指使下,以做土方为由,与新建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老板何某某双方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土方施工合同,并提供银行账号收取被害人何某某转款30万元人民币。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北郊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其退回了被害人3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流水、收条、协议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唐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乙的纠集下,伙同他人共同敲诈他人钱财3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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