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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侦查机关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因对***花炮厂(现**花炮厂)与自己家的山岭土地租赁协议有异议,在得知**花炮厂正在厂区整改施工时,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告诉其哥哥陈某某(在逃),自己会先去阻工。随后赶至醴陵市**镇**村**岭**花炮厂整改厂区,要求正在整改施工的工人停止施工,并同随后赶到的陈某某各手持杉树杆子将厂房新盖的石棉瓦屋顶和铝皮棚屋顶捅坏。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得知**花炮厂又在厂区整改施工时,打电话告诉其哥哥陈某某,自己会先去阻工,随后携带一把铁锤赶到**花炮厂整改厂区阻工,见厂内工人不予理睬,被告人陈某甲同随后赶到的陈某某、江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等人将厂房的墙体敲坏、将用于施工的水泥砖砸烂、将厂房新装的木门框砸烂、将施工的三脚架和水泥浇筑桶损坏。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花炮厂两次损失价值共计8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照片47张、证明及征地协议及收条、**花炮厂两次被毁财物明细及过程说明、民事判决书一份、株洲市**厂改建项目的审查批复意见及醴陵市**镇人民政府文件、征地协议等。2.证人曾某某、林某某、陈某乙、江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四份。7.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法律管理规定,伙同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其他案犯在逃,不宜划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剑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证人名单一份

检察卷一册公安卷两册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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