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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汉族,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10231983********,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现住许昌市建安区**大道**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逮捕,2020年1月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明杰,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许昌市建安区司法局指派。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顶替郭某某在**镇**小学教学,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达到长期顶替郭某某教师身份,享受教师待遇的目的,2016年10月份,在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一商铺内(现该商铺已拆除),用人民币900余元购买假身份证、假教师资格证、假户口本、假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假毕业证等资料,通过时任许昌县**镇**中校长陈某乙办理教师入职手续。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购买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系伪造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上所盖的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印文系伪造。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给郭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彦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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