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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1********,汉族,初中肄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曾于2020年03月23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曾于2014年9月17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夏某某在温岭市大溪镇商业街环形通天房角落东向西第二间开设以“挖花”形式的赌场,聚众赌博,期间赌场获利约2万余元。后2019年8月至今,被告人陈某甲单独陆续在温岭市大溪镇商业街环形通天房角落东向西第二间开设以“挖花”形式的赌场向赌博人抽头,期间赌场获利约2万余元。陈某甲开设赌场总获利约4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4日14时许,在温岭市大溪镇商业街环形通天房角落东向西第二间,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9时30分许,在泽国镇夹屿村小西金45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与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帐记录及统计表、聊天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查询说明;2.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郑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夏某某,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仙法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夏某某现均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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