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唐某某与被告束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审理。诉讼前,唐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3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陈某某名下泗阳县**镇**小区**幢**室房产进行查封,并交付执行局执行;2017年4月28日泗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局的工作人员高某某签收保全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5月4日泗阳县人民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向束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送达保全裁定,邮寄地地址为泗阳县**镇**小区**幢**室,该专递回执有被告人陈某某的签名,时间为5月6日。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房屋以人民币71万元的价格售给第三人杨某某、朱某某并签订备案合同,于2017年5月23日交纳契税,并于当日办理过户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涉案人员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变卖被依法查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嵇洪高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01245****)。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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