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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黔西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从贵阳市**干货批发市场以70元每斤的进价购进毒品原植物罂粟籽20斤(10000克),在黔西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干货店里以100元每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陈某某在2020年5月份左右销售了3斤罂粟籽给郑某某,在2020年6月19日又一次销售了罂粟籽一包给郑某某时被黔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其贩卖的罂粟籽被依法扣押。民警在陈某某的黔西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干货店进行搜查,查获毒品原植物罂粟籽一袋并依法扣押。经称量贩卖给郑某某的1号罂粟籽净重502.79克,查获的2号罂粟籽净重为8007.05克,共计8509.84克。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号检材发芽率为79%,2号检材发芽率为62.67%,均为罂粟种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及笔录、图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封装、拆封、检材提取、称量笔录毒品收据、上线核查情况、抓获经过、陈某某收款截图、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公诉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罂粟种子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某某辨认陈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干货店视频、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明知罂粟种子是毒品原植物种子而予以贩卖10000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德荣

                                               检察官助理 万开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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