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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33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贵州省六盘水**特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六盘水**特区抓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10月27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给河南省郑州市的梁某某(已判刑)白瓶假茅台酒23箱(1500元/箱),共计34500元。后梁某某将其中的13箱茅台酒卖给了河南省平顶山市的岳某某,岳某某发现为假酒并报案。2019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将岳某某处剩余的12箱白瓶茅台酒依法扣押。经鉴定,所扣茅台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再次销售给梁某某白瓶茅台酒10箱、黑瓶茅台酒10箱(1800元/箱)、生肖茅台酒8箱(3500元/箱),共计61000元。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梁某某住处及办公室扣押白瓶茅台酒10箱、黑瓶茅台酒4箱,生肖茅台酒4箱。经鉴定,所扣茅台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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