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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宜宾县**镇**社区**街**号,2019年9月4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某及郑某某(另处)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先后2次在叙州区安边镇宜达小区分别贩卖200元冰毒给黄某某。

2019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及郑某某在水富市“桥头”处贩卖1300元冰毒给杨某某。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及郑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先后2次在宜达小区分别贩卖200元冰毒给杨某某。

2019年1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及郑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在宜达小区贩卖冰毒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霞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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