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环北丝绸服装城***店内做导购员期间,未经被害人周某某同意,将个人指纹添加设置于被害人周某某店内收款手机中,以指纹支付方式偷转该手机微信钱款,期间不断回退钱款,截止被害人周某某发现,尚有人民币约12 000元未归还。双方约定以被告人陈某某工资抵扣该钱款。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被害人周某某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 766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被害人周某某同意,私卖店内衣服,获利人民币2 732元。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号环北丝绸服装城*楼**号店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赔人民币50 000元,获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俊策

                                 检察官助理:吴薇

                                  20209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侦查卷宗4册(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