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古田县**街道先后三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6980元(币种,下同)。具体是:

1.2018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闽JL****号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00元。

2.2019年11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街道**村**路**号侧门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闽JB****号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600元。

3.2019年11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街道**院旁**中心门前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闽JP****号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080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古田县**街道**岭**场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被盗车辆均被古田县公安局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9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

检察官助理  卢小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