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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临澧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4********543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临澧县**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搭载刘某某,自石门县城出发往临澧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2时07分许,该车行驶至石门县**镇**社区路段一弯道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由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相撞,随后又与道路旁的电信通信设施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电信通信设施受损,陈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8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1mg/100ml。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因小肠挫伤伴穿孔,需行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马某某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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