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广西****儿童乐园,户籍所在地广西**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暂住鹤山市**街道**村一旅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任坚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陈某某、李某某、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在鹤山市**街道**村**超市后面出租屋、**农业园附近一空地、**村一养猪场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由李某某、黎某某发牌、抽水,陈某某保管水钱,何某某(另案处理)看风,伍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接送赌客,被告人陈某某兑换现金给赌客参与赌博和联系出千人员到赌场出千,共获利人民币1950元。同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农业园附近一空地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7名,缴获赌具及赌资一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对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退出违法所得以及缴纳罚金后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梅
2020年7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七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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