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蒋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金寨县梅山镇树公馆小区9栋803室、金江新城小区C1栋1803室、金江新城小区B1栋204室及904室内摆设麻将机开设赌场,组织邀约漆某某、周某、林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漆某、杨某等人采取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帮助,从中非法获利6300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照片);

2.前科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漆某某、周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借贷服务,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