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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镇**巷**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号轿车沿本市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三环子午大道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依法提取了陈某某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06.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液酒精呼气浓度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存在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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