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底至今,被告人陈某某在新乐市新兴路北10排4号(东名村)出租房内,生产马爹利、黑方、XO、 野格利等洋酒系列品牌。2019年10月17日上午,新乐市公安局在该平房内搜查出已灌装好的上述假成品“洋酒”777瓶及大量包装箱、商标、空瓶等,经鉴定查扣的轩尼诗700毫升,24瓶,每瓶160元,总价3840元;黑牌700毫升,2瓶,每瓶66.5元,总价133元;人头马700毫升,9瓶,每瓶170元,总价1530元;杰克丹尼700 毫升,174瓶,每瓶68.34元,总价11891.16元;马爹利XO 1L,3瓶,每瓶285.7元,总价857.1元;百龄坛12年700毫升,1瓶,每瓶75元;马爹利名士1L,12瓶,每瓶759元,总价9108元;马爹利名士700毫升,7瓶,每瓶118.75元,总价831.75元;马爹利XO 700毫升,112瓶,每瓶200元,总价22400元;马爹利蓝带700毫升,36瓶,每瓶126.67元,总价4560.12元;马爹利尚选700毫升,13瓶,每瓶126.7元,总价1647元;野格利口酒700毫升,384瓶,每瓶71.5元,总价27456元。以上总价共计84185.53元。另外,被告人陈某某用虚拟身份在闲鱼网站注册笑看风中花、宁静致远085vz、瑞鑫邮币、麦芽糖、TB732886175 五个账户,上述五个账户累计销售上述各类假洋酒137330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20时45分酒后驾驶冀AC200P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乐市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医学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7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价格认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海明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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