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时4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桂E****0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G228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国道G228线6609km+100m(合浦县白沙镇五星村委会石尾村路田路段)处,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并指使其儿媳妇李某某驾驶桂E****0小型普通客车返回现场顶替其向现场处置的民警“投案”。2020年9月27日7时许,陈某甲向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2.证人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检验报告、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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