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江油**服务部负责人,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江油市**苑**幢**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庄某某(曾用名莊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4********,汉族,高中文化,原湖南**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原江油**服务部(下称江油**服务部)负责人,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6月26日,注销于2016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为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游项目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人庄某某系原湖南**公司**分公司(下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8月20日,注销于2014年4月28日,经营范围为旅游资源开发及咨询服务等。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庄某某、陈某某为获取非法收益,先后以投资获取高额利息、分红或原始股权为诱,采取提供宣传资料、现场宣讲、组织参观考察、口口相传等方式,为湖南**公司的黄金风情古镇经营权转让项目、云海酒店经营权转让项目以及(香港) **集团**公司股权认购项目,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经专项审计,江油辖区166名集资参与人通过上述三个项目被吸收的资金共计为人民币3935.12075万元,还本付息共计910.07515万元。其中,陈某某成立江油**服务部后参与吸收的资金为3365.95085万元;**分公司注销前庄某某参与吸收的资金为298.51万元,**分公司注销后庄某某参与吸收的资金为568.66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呙建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湘、庄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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