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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某某,小名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街**段**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及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 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及胡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 “闲聊”APP软件上建立聊天群,组织多人进群,在群内利用“江南茶馆”APP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房费”的方式从中营利,四人在群内参与赌博并轮流收取房费,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及张某某从中抽头营利共5864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及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3日、4月8日及5月16日主动到珙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及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586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及张某某属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钟成林

  检察官助理  赖春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528365****、代某某1738219****、张某某1367831****现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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