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徐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泗阳县众兴镇大兴社区泛美浴室附近;被告人陆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陆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陆裕山血样酒精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材料、户籍信息材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联系电话1309246****)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