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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175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粤A2****号小型汽车,沿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对海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对海路进东环路西39米处左转弯过程中,碰撞了沿对海路由东往西方向骑行自行车的姚某某,后错将油门当刹车,致使粤A2****号小型汽车从被害人姚某某及其骑行的自行车上碾过,造成被害人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甲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110警情信息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阮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病理鉴定、车辆痕迹检验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现场、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五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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