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175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横**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粤A2****号小型汽车,沿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对海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对海路进东环路西39米处左转弯过程中,碰撞了沿对海路由东往西方向骑行自行车的姚某某,后错将油门当刹车,致使粤A2****号小型汽车从被害人姚某某及其骑行的自行车上碾过,造成被害人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甲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110警情信息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阮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病理鉴定、车辆痕迹检验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现场、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五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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