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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发现位于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么湾村徐家冲的自家农田中有人正在偷荸荠,便携带钉锤前往农田准备抓人,被害人罗某甲见状欲逃跑,郭某某便用钉锤掷向罗某甲,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罗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罗某甲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条等书证;2.证人冯某甲、王某某、冯某乙、罗某乙、冯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4.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指认、提取、辨认笔录;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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