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郝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中学对面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甲在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卧室内,听见客厅传来猫的尖叫声便出去查看,得知是其丈夫张某甲掐了猫的脖颈,郝某甲很是气愤,为发泄情绪,于是上前用双手面对面掐住张某甲的脖颈致张某甲昏迷面朝下摔倒在地,等张某甲醒来后感觉自己肚疼,便把肚疼的事告知其妻子郝某甲,郝某甲连夜将张某甲送至张北县医院、张家口市第一附属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经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诊断,张某甲的脾破裂,第二天上午张某甲在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实施了脾摘除手术;经张家口市第一医院病理诊断,张某甲脾脏被膜破裂,血肿形成,符合外伤所致。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甲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郝某乙等人证言;
4.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
5.病理检查报告单、诊断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在掐张某甲脖颈过程中负有避免被害人摔倒受伤的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张某甲摔倒脾破裂,造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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